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方在世贸组织起诉美加征关税措施答记者问 问:据悉,中国在世贸组织就美国对华产品加征10%关税措施提起诉讼。能否请您介绍具体情况? 答:2月1日,美方宣布对中国有关产品加征10%关税,中方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已将美征税措施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美方对中方输美产品加征关税,严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性质恶劣,是典型的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做法。美方做法严重损害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破坏中美两国经贸合作基础,扰乱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美方多次以单边主义凌驾多边主义,受到广大世贸成员的强烈谴责。中方对美方做法坚决反对,敦促美方立即纠正错误做法。 中方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和重要贡献者,我们愿与其他世贸成员一道,共同应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维护国际贸易有序、稳定发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号 2025年2月1日,美国政府宣布以芬太尼等问题为由对所有中国输美商品加征10%关税。美方单边加征关税的做法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仅无益于解决自身问题,也对中美正常经贸合作造成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煤炭、液化天然气加征1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 二、对原油、农业机械、大排量汽车、皮卡加征10%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2025年2月4日 附件1:加征15%关税商品清单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方在世贸组织起诉美加征关税措施答记者问 问:据悉,中国在世贸组织就美国对华产品加征10%关税措施提起诉讼。能否请您介绍具体情况? 答:2月1日,美方宣布对中国有关产品加征10%关税,中方为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已将美征税措施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美方对中方输美产品加征关税,严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性质恶劣,是典型的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做法。美方做法严重损害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破坏中美两国经贸合作基础,扰乱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美方多次以单边主义凌驾多边主义,受到广大世贸成员的强烈谴责。中方对美方做法坚决反对,敦促美方立即纠正错误做法。 中方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和重要贡献者,我们愿与其他世贸成员一道,共同应对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维护国际贸易有序、稳定发展。
2025年1月2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相机、相机系统及其配套使用的附件(Certain Cameras, Camera Systems, and Accessories Used Therewith,调查编码:337-TA-1400)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2月19日作出的初裁(No.10)不予复审,即申请方满足美国国内产业地位的经济要素。2024年10月2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的初裁(No.9)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本案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015,413第2-12项申诉的调查。2024年5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相机、相机系统及其配套使用的附件(Certain Cameras, Camera Systems, and Accessories Used Therewith)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00)。2024年3月29日,美国GoPro, Inc. of San Mateo, CA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015,413、10,529,052、10,574,894、10,958,840、11,336,832、美国注册设计号D789,435),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中国广东Arashi Vision Inc., d/b/a Insta360, of Shenzhen, China影石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国Arashi Vision (U.S.) LLC, d/b/a Insta360, of Irvine, CA为列名被告。(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于 娟编译)原文: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400_notice01212025sgl.pdf
2025年1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用于液晶显示器的玻璃基板及其下游产品和制造此类基板的方法(Certain Glass Substrates for Liquid Crystal Displays, Products Containing the Same, and Methods for Manufacturing the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33)。2024年12月18日,美国Corning Incorporated, Corning, New York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7,851,394、8,627,684、9,512,025和盗取商业秘密),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禁止令。中国陕西Caihong Display Devices Co., Ltd., d/b/a Irico Display Devices Co., Ltd. of China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美国Hisense USA Corporation of Suwanee, GA、中国广东HKC Corporation Ltd. of China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香港HKC Overseas Ltd. of China、美国LG Electronics U.S.A., Inc. of Englewood Cliffs, NJ、中国广东TCL China Star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 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美国TTE Technology, Inc., d/b/a TCL North America of Irvine, CA、美国VIZIO, Inc. of Irvine, CA、中国陕西Xianyang CaiHong Opto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咸阳彩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于 娟编译)原文: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433_notice01172025sgl.pdf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news_release/2025/er0117_66391.htm
2025年1月20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一份新闻通稿,表示已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就欧盟高科技领域的专利许可费问题向中国提出争议解决。 欧盟认为中国法院在未经专利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为欧盟标准必要专利SEP设定了具有全球约束力的全球专利许可费,这迫使欧洲高科技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降低许可费,从而不公平的让中国制造商以更便宜的价格获得这些欧洲技术。 因此欧盟要求在WTO框架下进行磋商,旨在消除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不公平和非法贸易行为。 此外,欧盟还认为中国不当地干预了欧盟法院对欧洲专利问题的权限,并认为这种做法与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不一致。 欧盟认为中国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谈判解决方案,但是为了保护欧盟的高科技产业,尤其是电信行业,能够有效行使专利权并保护其创新投资,因此欧盟认为自己被迫寻求在WTO的磋商。 目前只是双方争议的第一阶段,欧盟提到如果在60天内没有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将会进入诉讼阶段,欧盟会要求WTO成立一个小组来解决此事。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1月20日就欧盟将中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诉讼有关司法裁判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有媒体报道,欧盟于1月20日将中方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诉讼案件中的有关司法裁判诉至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请问商务部有何评论? 答:中方已于1月20日收到欧方磋商请求。 我想强调的是,中方严格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加入承诺,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和执法,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中欧关于知识产权问题沟通的渠道也始终畅通。中方对欧方起诉表示遗憾。 中方将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处理后续事项,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年1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支持NETCONF的网络设备(Certain Network Equipment Supporting NETCONF,调查编码:337-TA-1391)作出337部分终裁:因未能提出促成复审的“新问题”,驳回申请方提出的对2024年12月4日裁决的复审要求。2024年12月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的初裁(No.19)进行复审后确认本案不存在侵权,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的初裁(No.23)进行复审后撤销,部分同意美国Xenogenic Development, LLC作为本案第三方参与,终止本案调查。2024年6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5月14日作出的初裁(No.8)不予复审,即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本案列名被告的回复,中国湖南Changsha Silu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长沙思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湖南Hunan Maiqiang Network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of China湖南迈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湖南Hunan Ziku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湖南紫坤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zhou Qito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广州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缺席被告;申请方正在向ITC申请发布普遍排除令。2024年2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支持NETCONF的网络设备(Certain Network Equipment Supporting NETCON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91)。2024年1月19日,美国Optimum Communications Services, Inc. of Jersey City, New Jersey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567,474、10,848,546),请求美国ITC发布普遍排除令、禁止令。中国湖南Changsha Silun Network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长沙思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湖南Hunan Maiqiang Network Technology Company Limited of China湖南迈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湖南Hunan Ziku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湖南紫坤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广东Guangzhou Qiton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of China广州齐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于 娟编译)原文: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391_notice01172025sgl.pdf
2025年1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移动电子设备(Certain Mobile Electronic Devices)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432)。2024年12月17日,日本Maxell, Ltd of Kyoto, Japa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8,130,280、11,490,004、11,750,915、11,509,953、12,108,103、11,445,241),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韩国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Suwon-shi, South Korea、美国Samsung Electronics America, Inc., Ridgefield Park, NJ为列名被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立案后45天内确定调查结束期。除美国贸易代表基于政策原因否决的情况外,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337案件中发布的救济令自发布之日生效并于发布之日后的第60日起具有终局效力。(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于 娟编译)原文: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news_release/2025/er0117_66386.htm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432_notice01172025sgl.pdf
2025年1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移动电话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Mobile Phon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调查编码:337-TA-1375)作出337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2月16日作出的初裁(No.50)进行复审,即复审关于申请方满足美国国内产业地位的经济要素要求。当事人没有对该初裁提出复审要求;2024年12月17日,ITC作出最终初裁(Final ID),认为存在侵权本案的四项专利;当事人对最终初裁提出复审要求,ITC决定进行复审。2024年7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7月8日作出的初裁(No.41)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撤回,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306,669第10、16项申诉的调查。2024年7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6月3日作出的初裁(No.30)不予复审,即根据双方提出的动议,终止对中国香港Lenovo Group Limited of Hong Kong的调查;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6月3日作出的初裁(No.31)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1,515,893第3、6、7、9、10、12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1,317,342第1-16、18-32、35、36、38、40、42、43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425,817第11、16项申诉,美国注册专利号10,306,669第1-7、11-13、18-23项申诉的调查。2024年3月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2月7日作出的初裁(No.15)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0,306,669第14项申诉的调查。2024年2月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4年1月3日作出的初裁(No.10)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终止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1,317,342第17、37项申诉和对美国注册专利号11,515,893第2、5、8、11项申诉的调查。2023年11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移动电话及其组件和下游产品(Certain Mobile Phones, Components Thereof, and Products Containing Same)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375)。2023年10月11日,瑞典Telefonaktiebolaget LM Ericsson向美国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和在美销售的该产品违反了美国337条款(侵权美国注册专利号10,425,817、10,306,669、11,317,342、11,515,893),请求美国ITC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美国Motorola Mobility LLC of Chicago, IL、美国Lenovo (United States) Inc. of Morrisville, NC、中国香港Lenovo Group Limited of Hong Kong、中国湖北Motorola (Wuhan) Mobility Technologies Communication Co., LTD. of China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通信有限公司为列名被告。(编译自: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网)(于 娟编译)原文:https://www.usitc.gov/secretary/fed_reg_notices/337/337_1375_notice01152025sgl.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