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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反倾销期间复审裁定的公告2020-09-26

2015年8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2年。2018年7月10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关于欧盟对我光纤光缆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应诉通知2020-09-25

关于欧盟对我光纤光缆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应诉调查

337部分终裁:对电容式触摸控制的移动设备、计算机及其组件2020-09-25

2020年9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电容式触摸控制的移动设备、计算机及其组件(Certain Capacitive Touch-Controlled Mobile Devices,Comput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193)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18)不予复审,即基于撤回,终止对美国专利号7,821,425第28、37、38项申诉,7,903,092第4、10、11项申诉,20 8,749,251 第1、4-9、16、19、20项申诉,9,411,472第4、16项申诉的调查。 2020年3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投票决定对特定电容式触摸控制的移动设备、计算机及其组件(Certain Capacitive Touch-Controlled Mobile Devices,Computers, and Components Thereof)启动337调查(调查编码:337-TA-1193)。

337部分终裁:对集成电路及其产品2020-09-25

2020年9月2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集成电路及其产品(Certain Integrated Circuit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the Same,调查编码:337-TA-1148)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的初裁进行部分复审,确认本案不存在侵犯337知识产权的行为,并终止本案调查。 2020年2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集成电路及其产品(Certain Integrated Circuits and Products Containingthe Same,调查编码:337-TA-1148)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44)不予复审,即基于申请方提出的动议,终止本案对专利号10,141,334第9和第24项申诉、对专利号10,186,523第22-24项申诉的调查。

欧盟对我国单模光纤光缆启动反倾销调查2020-09-24

今天(9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欧盟国内产业Europacable协会的申请,正式对原产自中国的光纤光缆产品(optical-fibercables)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具体描述为单模光纤光缆,由一根或多根单独的护套光纤组成,并有保护套管,不论是否包含有导体。涉及中国海关编码为85447000,欧盟海关编码为8544700010。关于涉案产品的判断标准应当以《立案公告》中的英文描述为准,以上翻译及海关编码仅供参考。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调查期结束。

苏州光通信公平贸易工作站参加欧盟光纤光缆反倾销调查预警工作会2020-09-22

9月22日,针对欧盟委员会拟对原产自中国的光纤光缆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事件,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组织召开预警工作会(网络视频会议),苏州市光电产业商会、苏州市光通信产品公平贸易工作站参加会议,并组织了相关企业参加。 根据商务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预警工作会上,介绍了案件信息,听取了企业意见,分析了案情并讨论应对策略,并对近期应对工作进行了部署和指导。

美国企业对特定数字视频播放设备及其组件提起337调查申请2020-09-22

2020年9月18日,荷兰Koninklijke Philips N.V.皇家飞利浦公司和美国Philips North America LL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对美出口、在美进口及销售的特定数字视频播放设备及其组件(Digital Video-Capable Devices and ComponentsThereof)侵犯了其专利权。

商务部正式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2020-09-20

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9月19日正式公布了《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并宣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公平、自由的国际经贸秩序,保护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对外国实体在国际经贸及相关活动中的下列行为采取相应措施: (一)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对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采取歧视性措施,严重损害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法权益。

预警:欧盟拟对原产自中国的光纤光缆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20-09-17

欧盟委员会已收到欧盟国内产业Europacable协会的申请,拟对原产自中国的光纤光缆产品(optical-fiber cables)发起反倾销调查。 涉案产品可能涉及中国海关编码为90011000和85447000,涉案产品具体范围应当以后续《立案公告》中的英文描述为准,以上翻译仅供参考。

337部分终裁——对高密度光纤设备及其组件2020-09-16

2020年9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公告称,对特定高密度光纤设备及其组件(Certain High-Density Fiber Optic Equipment andComponents Thereof,调查编码:337-TA-1194)作出337调查部分终裁:对本案行政法官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初裁(Order No.13)不予复审,即中国上海Shanghai TARLUZ Telecom Tech. Co., Ltd., d/b/aTARLUZ, China上海态路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广东Shenzhen Anfkom Telecom Co., Ltd., d/b/a AnfkomTelecom, China、中国广东Wulei Technology Co., Ltd., d/b/a Bonelinks, China这三家中国涉案企业为缺席被告。